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化的科学技术奖励是促进中国科技自主创新、加快创新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促进社会化和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建设企业创新文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科学技术奖励体系,建立面向企业技术开发和生产、管理一线技术革新活动的社会化评价和奖励体系,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与中国前沿科技学会联合开展"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技术创新奖"(以下简称"技术创新奖")评选活动,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奖"面向全国范围内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企业生产和科研开发一线的科技人员和工人在生产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工器具、产品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发明、革新、创造以及得到应用的合理化建议等技术革新活动。
第三条 "技术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技术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企业自愿申报,评奖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技术创新奖"是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是代表设奖单位对成果获得者贡献的评价依据,不作为技术革新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为使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并使其具有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和权威性,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与中国前沿科技学会(以下简称"设奖单位")设立全国"技术创新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为"技术创新奖"的最高管理机构。奖励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各省市相关行业协会为"技术创新奖"推荐单位。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由设奖单位领导成员和企业代表组成。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奖励委员会负责对"技术创新奖"评奖工作的领导;
2.奖励委员会负责聘任评委会委员,评委会正、副主任,奖励办负责人员以及专业评审小组(以下简称"专业组")的专家评委;
3.审查、通过由奖励办提出的评审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决算和工作总结;
4.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审定评委会的评审和异议处理结果。
第八条 评委会由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和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管理等专家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技术创新奖"申报项目材料的审查,提出评审结论和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2.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异议,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认定专业组评审结果。
第九条 奖励办由设奖单位的人员组成。奖励办为"技术创新奖"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和项目成果的考察确认等工作。
第三章 评奖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条 "技术创新奖"的评奖范围:全国范围内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产品,以及在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成果,不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奖"的奖励等次按类别各设一、二、三等奖,依据项目成果在节约能源、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具体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专有技术,技术难度大,成果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产品可替代进口或进入国际市场,市场竞争力强,为企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2.成果具有较大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专有技术,技术难度较大,成果接近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为企业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3.成果具有一定的改进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成果与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相当,有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奖"对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成果完成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支撑条件,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成果的突出贡献者和主要参与者,在技术革新成果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有关人员不得作为"技术创新奖"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章 申报、推荐与评审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奖"的申报采取自行申报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协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奖"采取专业组初评和评委会终评两级评审。各专业组向奖励办提交初评结果,由奖励办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第十七条 申报"技术创新奖"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资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奖励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提交相关的专业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由奖励办汇总提交评委会进行终评。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终评以会议方式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及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奖"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技术创新奖"对评审结果通过设奖单位官方网站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涉及完成人或完成单位、成果申报的各项指标、申报书内容、完成人排序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实名制提出;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并以电子版形式发送邮件至主办方邮箱。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三条 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提出答复意见。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复议,撤消本次评审资格。
第六章 授 奖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奖"评奖结果由奖励委员会发布公告,并统一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设奖金10万元/人、5万元/人、2万元/人。
第七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 "技术创新奖"实施工作的经费由设奖单位筹措或由设奖单位遴选科技创新成效显著、为行业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积极支持"技术创新奖"的企业冠名并提供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设奖单位对"技术创新奖"工作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按预算严格管理。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八条 "技术创新奖"评审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广大企业、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参与"技术创新奖"评审的有关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认真负责、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技术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应与所评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完成人无利益关系。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报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不论何时,一经查明属实,撤消其奖励,并在媒体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技术创新奖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