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前沿科技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为依法设立、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以共同研究时下最前沿科技的原理与应用、协助前沿技术的发展,促进技术交流与产业升级为宗旨。
第四条:本会设于中国大陆,报经主管机关核准。本会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经当地主管机关核准后施行。本会及分支机构地址的设置和变更,应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准。
第五条:本会任务如下:
一.整合相关人力、提升先进科技发展、推动相关产业应用与研发。
二.举办、协办各个领域内前沿科技的学术会议、研讨、培训、观摩、展示等活动。
三.发行报道研究和技术发展的学术刊物。
四.接受企业的委托,研究或解决有关前沿技术的问题,并提供专业评鉴与审查的服务。
五.协助学校进行教学的研究,协助会员介绍职业。
六.与相关机构、学术团体、企业组织联系,促进交流。
七.从事其它与本会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下列四种:
一.创会会员:由理事会在学会成立一年内邀请入会并缴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符合本会宗旨,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核,资质通过,并缴纳会费后为个人会员。
三.团体会员:公私立机关或团体,符合本会宗旨,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为团体会员,并派代表一至三人行使权利。
第七条: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法或不遵守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决议予以除名。
第八条: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
第九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条:本会最高权力来自会员,会员得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本会职权由理事会代行;监事会为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置创会理事八席(任期九年,出缺后不再递补),另置理事九至十一席,监事三席。理事、监事的选举,得以通讯选举为之。其选举办法由理事会订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二席,候补监事一席。当选理事、监事及后补理事、监事的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决定之。次届理事、 监事候选人,得由当届理事会提名。会员未达三百名前,理事、监事由创会理事及创会会员共同协商推举,第一届理事、监事的推举应在完成注册后六个月完成。
第十二条:本会置创会荣誉会长若干名,由创会理事推选。另得设荣誉会长若干名,由事会推选。创会荣誉会长及荣誉会长是对本会有重要贡献者。
第十三条: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及事业费的数额及方式。
三.议决会员的除名处分。
四.议决财产的处分。
五.议决会员大会的召开事项。
六.选举或罢免理事长。
七.决议理事、理事长的辞职。
八.聘免工作人员。
九.议决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十.核定年度研讨会的协办单位及相关事宜。
十一.其它应执行事项。
第十四条:选举理事一人为理事长,首届理事长由创会理事推举。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长出缺时,应于三个月内补选之。 首届理事长由创会理事推举。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决议监事的辞职。
二.监察理事会工作的执行。
三.审核年度预算。
四.其它应监察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监事的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创会理事任期九年。理事长的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监事的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理事、监事均为无薪职。
第十八条: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九条:本会得置秘书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它工作人员若干,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免之。工作人员权则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行订定。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条:理事会、监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应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以过半数的理事、监事(监事至少一名)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同意行之。
第二十一条:理事、监事应出席理事、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与会计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
二.常年会费。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它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二十四条:本会每年于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表,提理事会通过。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核备。
第二十五条:本会于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
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会办事细则由理事会订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施行,变更时亦同。会员未达300名前,由理事会代行。